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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时刻副院长为县人民法院代理院的决定

2006年12月23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时间:2006-12-25 16:29:05 |   浏览:
 

    鉴于县人民法院院长缺位,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的规定,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时刻副院长为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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