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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权


时间:2006-9-20 8:35:49 |   浏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组织者。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会议日程;

  (2)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3)组织审议列人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4)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选举;

  (5)依法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6)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7)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8)发布公告;

  (9)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由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构,为了有利于开展乡镇人大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规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有关职责。如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上海市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基本相同。第十八条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做好的七项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1)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2)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3)听取和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4)受理代表和本级人民政府在会前向大会提出的议案;

  (5)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请求;

  (6)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大会审议事项的准备工作;

  (7)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成员举行会议,讨论有关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工作事项:

  (1)组织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听取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对有较大变动的,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3)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有关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4)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处理;

  (5)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和个别副乡镇长提出辞职请求的接受和处理方式;

  (6)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拟接受其辞职的,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并通报原选区;

  (7)司法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提出的报告;

  (8)需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和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

  (9)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活动计划和监督工作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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